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新住所无法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虽知债务人的住所但请求债务人履行会增加相当多的费用或者难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则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所以在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无法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依法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可以放弃。保证人在书面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保证人与债务人负同一责任”等,即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合同中写明“债务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保证人即应清偿”的,虽未明确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但从后果上看,也应推定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本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因保证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担保其履行债务的,相对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债务而言,主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虽然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效力却及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关系。在这关系中,保证人为权利人,主债务人为债务人。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求偿权、代位权和免责请求权。
1、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保证人的求偿权才能成立:
(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就是履行了保证债务,凡是保证人实施了具有清偿保证债务效力的行为,如代物清偿、抵销、提存等,都是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
(2)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因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主债务人不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因保证债务的履行使债务人的责任全部免除的,发生保证人的求偿权。因保证债务的部分履行,使主债务人的责任部分免除的,也可以发生保证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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