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类社会处于多元利益充斥的状态,各种各样利益的评判、实现标准和尺度是不同的,因而人们选择了许多不同的机制来调节和调和这些利益,其中利益申张和实现所借助的最重要的工具就是法律。法律通过界定利益主体权利(义务)并强制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来满足多元的、错综复杂的利益。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对其进行保护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生命健康和生存权是人最为基础、最为重大的人身利益,是人最为重要的人身权利,是人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以人为本位和出发点构建法律制度是现代法的基本要求。以人的权利、利益、安全、自由、幸福、平等和发展为宗旨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 因而,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源、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权,运用法律调节机制成为国际社会饮用水源保护的必然选择。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等都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1992年《里约宣言》在原则1中重申: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生活的权利。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饮用水源危机,国际水源协会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从多方面探讨世界水源问题。 其中与饮用水源有关的议题有:人类对水的需求;人类生存与水;农村水源等。
国际社会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主要有:
(一)实行按流域管理饮用水源
以流域为单位对水源进行综合管理是水文地理和生态科学发展的结果,现代水法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实行按流域管理水源。因而,在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中,应当将流域水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采取行动在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管理饮用水源。《21世纪议程》全面阐述了应对饮用水源进行按流域综合开发管理;评价和预测饮用水源的质和量,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系统,确保饮用水源的供应和卫生,注意研究气候变化对饮用水源的影响。1978年加拿大和美国签署的大湖区水质协定,以及1987年博茨瓦纳、莫桑比克、坦桑尼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签署的有关管理共有的赞比亚河水系行动计划的协定都强调应实行按流域对饮用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护未来世代,有关流域生态系统的协定应当重点关注长期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饮用水源以及污染对饮用水源长期影响,应鼓励各国开展并使国内的法律和政策适应完好地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它们应当授权监测饮用水源状况,鉴别危险,评估计划采取的行动的可能后果,为资源使用者提供便利的咨询、制定和协调国家的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以及对用饮用水源加以控制。监测的对象应当扩大,如水质、地下水位和蓄水层的补充速率、地表水流速、水源性疾病等等。 这样,科学合理地以流域为单位对饮用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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