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衡公民环境权利的外部冲突同环境权利有冲突的权利,或者非权利利益有多种。例如,印度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40] 如果宗教行为造成环境退化,就会产生环境权利与宗教自由权的冲突,不过这是潜在的冲突。目前,与环境权利冲突的主要权利类型是职业、商业自由权和经济增长的利益。解决与商业自由的冲突,一般是依据宪法的公共利益条款,说明限制商业自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印度拜耳有限公司诉马哈拉施特拉邦(Bayer India Ltd v. State of Maharashtra)”案中,法院认为:“没有什么比公共安全问题和生命权更基本的了,只要这些受到侵犯,法院就不得不基于公民的一般利益,而不是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利益采取行动。”[41]
至于衡量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法院的平衡方法之一是确认环境权利的优越性。在“甘加污染(制革厂)案(Ganga Pollution(Tanneries)case)”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关闭制革厂可能带来失业、税收减少,但是,生命、健康和生态对人民更加重要。”[42] 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一般不衡量二者的冲突,只是强调保护公民生命权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在“杜恩河谷(Doon Valley)”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促进经济增长是政府的职责,法院无权作出决定。[43] 这种拒绝衡量的理念,实质上也是一种衡量,体现了环境利益的优越性。在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利的情况,这是司法机关被迫作出的政策选择。
四 初步结论
印度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质量和行政执法效果不佳是印度司法机关能动司法的事实原因,但这只是说明了司法能动的必要。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44] 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就司法职权而言,法院有权执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如果行政行为使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伤害,或者正义严重沦丧,在穷尽一切救济途径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和邦高等法院在可以通过发布令状纠正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令,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45] 因此,印度环境司法的能动性只是其司法能动主义的部分体现。
尽管这种倾向也遭到一些质疑,比如,法院不擅长技术事项,更不应该过多地代替政府进行政策选择,具有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嫌。[46] 但是,在印度环境执法效果严重不佳的背景下,司法能动的积极意义是不应否认的。并且,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或许对我国有益的结论。首先,司法机关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取决于该国宪法对司法机关职权的配置及其实际运行。其次,一国环境基本法的法律渊源也许不应局限于某一综合性的环境立法,还应涵盖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动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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