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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7)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11]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2]陈廷榔:《让等待观望者得不偿失》,载《中国环境报》2007年1月26日

  [13]《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均规定超标排污的处罚上限是10万元,按照一年计算,也最多是3650万元,仍然难以弥补重大污染事故中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元的损失、竺效:《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载《法学》2007年第3期。

  [14]如2003年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金鑫化工厂案、2004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河污染案,详细案情请参见别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资料来源于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2007年2月9日,http://www acef.com.cn/SSHH_ACEF_SHOW_NEWS.asp?productSort=54l&NewsID=1904,最后浏览时间2007年9月16日。

  [15]竺效:《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载《法学》2007年第3期。

  [16]《安徽蚌埠百姓跪求环保总局官员治理当地污染》。资料来源于搜孤新闻,http://news.sohu.com/20070704/n250893029.shtml,最后浏览时间为2007年9月5日。

  [17]参见吕忠梅:《松花江污染:不能被遗忘的法律话题》,裁《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8]具体案情请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19]具体案情请参见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2226,最后浏览时间2007年9月8日。

  [20]具体案情请参见林婉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制度的构建——北京百旺家苑区环境维权事件引发的思考》,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4937,最后浏览时间2007年9月8日。

  [21]陈华:《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探究——兼论对我国的启示》,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第1025页。

  [22]赵旻:《松花江污染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拷问》,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7年第1期。

  [23]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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