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内容提要: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必须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方法对待和处理法律修改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经济发展为人类自身生存和进步所必需,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处置失当,就会造成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现实威胁;然而,在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环境问题的同时,却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物质保证,增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而且环境问题的解决,还创造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在我国,长期以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并存。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15年来,对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它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当前,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长远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会越来越大。要解决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在发展中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是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伟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针,也是健全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制和促进《环保法》不断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检验《环保法》的现状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为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此目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优良的环境,有责任为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权是一个权利系统,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等,它们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按照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道德精神和政治哲学思想,环境权既是人人生而有之的固有权利,又是需要依靠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法定权利。环境权的理论和规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石,在众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的内容。我国《环保法》第1条、第6条、第11条第2款、第41条第1款和第43条也涉及到了环境权的某些方面,但没有出现“环境权”的概念,对环境权主要内容的规定也不完整,不能不成为《环保法》的一大缺陷。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宪法条款,为在《环保法》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载入,并使之能成为公民可以实际享有且可进行民事救济的权利铺平了道路[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