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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特大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8-04 14:57

  在当地政府扶持下,库区农民走上了发展网箱养鱼的致富之路,到1999年网箱养鱼发展迅猛。然而好景不长,虽经多方努力,污染问题得到了控制,但一直未得到根本的整治。上游下来的污水又逐渐增多。1999年9月11日、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连续两次遭受特大水污染事故,谢印立等97户农民养殖的2720只网箱鱼全部死亡。经过连云港市环保部门的详细调查,认定是山东省临沭县南古工业区内的造纸、化工企业排放污水到上游的大官庄闸内,夏季开闸泄洪时,污水被集中排放进水库,造成水库突发性死鱼事故。

  多方上访未果,法律援助及时介入

  水污染事故,给当地养殖户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有的农民因为几次的污染,家中负债累累;有的家庭因为负债,子女上不起学,脱贫致富的希望化作了泡影。为寻求赔偿,养殖户们多次到连云港市政府、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遭遇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同情,但是损失赔偿却没有着落。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养殖户把最后的希望投向了法律援助。

  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养殖户的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决定予以援助。中心律师张龙江与石梁河镇司法助理员胡庭荣一同冒着酷暑,多次沿新沭河向上游查找污染源,四处调查,收集水污染侵权的证据。为了得到权威性的证据,援助中心想方设法争取到江苏省渔业局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鉴定。监测站接受委托后,对这两起事故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沭县化工总厂排放大量超标污水、经引水沟官庄泄洪闸内蓄积蒸发,污水浓缩,超标加剧。泄洪闸泄洪时,污水进入石梁水库,造成石梁河水库中线以南水域的化学耗氧(COD)、悬浮物(S5)严重超标(其中COD和SS分别超过地面水质三类区域渔业水质标准的62.3和21.5倍),直接消耗水体内的大量氧气,致使养殖水域局部缺氧,造成鱼类鳃丝堵塞,从而在短时间内使鱼类窒息死亡。1999年9月11日的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8万元,2000年6月28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96.6万元,两次合计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60.4万元,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606.6万元。鉴定结论出来后,国家农业局曾召集相关当事人就污染赔偿问题进行行政调解,由于金沂蒙公司化工总厂坚持否认自身有超标排污现象,并且提交了山东省环保局的检验结论,致使调解未成。无奈之下,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心通过诉讼为养殖户讨回公道。由张龙江和胡庭荣代理养殖户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临沭化工总厂赔偿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网箱鱼损失560.4万元,承担事故调查费4.8万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此案也得到了两位环境法学专家的热情支持,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和秦皇岛市环境干部学院的刘湘讲师无偿与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一同为97位养殖户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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