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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GB/T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HJ/T 71— 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类制药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发酵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发酵类制药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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