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
www.110.com 2010-08-02 16:05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0
4 生化需氧量(BOD5)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氨氮(以N计) 5
7 总氮(以N计) 15
8 总磷(以P计) 0.5
9 总有机碳 15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锌 0.5
12 总氰化物 不得检出
注:总氰化物检出限为0.25 mg/L。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生产不同类别的发酵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4。
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 ——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 i ——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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