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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善福诉屈国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11)
www.110.com 2010-08-10 14:12

    以上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261617.55元,减除湖口新浔阳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6万元,屈国华尚应赔偿201617.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国华赔偿邱善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01617.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清结。

    本案受理费6480元,其他诉讼费3888元,公告费263.20元,合计人民币10631.20元,原告邱善福负担120.20元,被告屈国华负担10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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