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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善福诉屈国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9)
www.110.com 2010-08-10 14:12

200416日至200515200595,经本院主持调解,邱善福与湖口新浔阳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湖口新浔阳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代为偿付邱善福人民币6万元,保留向屈国华追偿的权利,邱善福自愿不再追究该公司其它任何法律责任,并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0599裁定准许邱善福撤回对湖口新浔阳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为证,本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屈国华超速行驶,致使乘客邱善福伤残三级,屈国华负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邱善福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屈国华应赔偿邱善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其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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