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善福诉屈国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3)
www.110.com 2010-08-10 14:12
2004年10月9日,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屈国华同意,我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诊断为颈4、5椎体关节脱位并全瘫。经住院治疗后,我仍呈高位截瘫症状,已经丧失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经法医检验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勘验取证,认定屈国华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作为乘客的我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请求判令屈国华赔偿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必要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64617.55元。
原告邱善福提交以下证据:
1、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报告书复印件。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病历、诊断书复印件。
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法医检字第0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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