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养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自1997年启动以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直未作调整,已不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衔接,经市政府2003年第1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部分事业单位养老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纳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人工资总额2%的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
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此次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比例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部分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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