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基金征缴,加大医疗保险欠费清收力度,切实增强保障能力,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及征收办法
(一)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通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府发(2001)30号)中“工资总额依据巴中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凡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的规定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巴中市200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78元,我县今年医保基金最低缴费基数相应确定为11178元。
(二)征缴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2%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的2%缴纳。
(三)征缴办法。乡镇财政所负责代扣代缴辖区内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职工个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乡镇中小学职工个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代扣代缴;县级部门中,属财政拨款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余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二、历欠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办法
(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底前的历欠部分今年要偿还30%,2005年下欠部分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缴清,2006年不准出现新欠。
(二)乡镇中小学、卫生院:2004年底前的历欠部分今年要偿还50%,2005年下欠部分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缴清,2006年不准出现新欠。
(三)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市驻通单位):2004年底前历欠部分在今年底偿清,2005年欠缴部分在2006年6月30日前缴清,2006年不准出现新欠。
(四)参保企业(含改制一次性移交的企业):所欠医疗保险费在今年底前全部清收。
(五)县人民政府继续将各乡镇和县级部门缴纳历欠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严格执行缴拨挂钩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通府发(2004)46号)“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支付(结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由此涉及的职工按险种应予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一律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兑现”的要求,凡2005年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缴拨挂钩,待参保单位缴清欠费后再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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