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10)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四十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七章 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停驶或者复驶事项,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经检验合格。
第四十三条 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入境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入境登记。
申请和办理临时入境登记,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返 回
第八章 注销登记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