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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18)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的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五)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七)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八)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九)住所的地址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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