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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有变 给补偿后可“炒人”
www.110.com 2010-07-21 14:48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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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一个月前应聘到怀柔一家合资公司工作,该公司欲引进一套法国设备进行产品开发,因此特高薪聘请他负责。

  没想到,在设备引进过程中,公司由于资金短缺,项目被迫下马。该公司与赵先生协商解除合同,赵先生拒绝。随后,公司单方解除了合同并没有支付补偿金。

  赵先生来到司法局咨询。

  司法解答

  怀柔区司法局曹宇坤:企业项目下马,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该法第46条规定,有第40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因该企业与赵先生协商未达成一致,可在两种情形择一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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