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简称DIS)大约有700名成员,是经注册的社团,其目的旨在促进德国国内和国际仲裁。DIS章程对DIS的组织机构、运行、职能等作了详细规定。DIS章程第14条规定了DIS委任委员会的组成、职能等各方面。按照该规定,委任委员会由三名成员和三名候补成员组成,由董事会(Vorstand ) 在顾问委员会(Beirat )主席协助下委任,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一名或数名成员暂时无法行使职权,候补成员依字母顺序行使其职权。经理事会提议,委任委员会提名仲裁员和替代仲裁员。委任委员会亦在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具有可适用之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时,撤销该委任。委任委员会可具有其它更多的职权。委任委员会不受任何指示约束。其工作是保密的。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决定一般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委任委员会的成员参与DIS管理的仲裁程序,则其不得再参与有关该仲裁程序的决定。委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依据本条第2款被提名为仲裁员。现行的规则文本为1998年规则。
1998年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中约定应由仲裁庭按德国仲裁协会(DIS)仲裁规则裁决的争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并应尽其学识和能力行使职权。DIS秘书处收到仲裁员的接受声明,且该声明中无明显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及符合当事人约定之资格条件有可能产生怀疑之情事,同时当事人未对仲裁员确认提出异议,则DIS秘书长即可确认所提名的仲裁员。关于法律适用,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事项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仲裁庭仅在当事人明示授权时,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或充任友好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应考虑到适用于交易的行业惯例作出决定。除在仲裁地有效的、当事人不可以排除的仲裁程序的法定规定,以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约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外,仲裁庭应有决定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应获得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均应给予充分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应迅速进行仲裁程序,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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