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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罗彩霞”获赔5000元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山东版“罗彩霞”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丽丽并没有冒名顶替吴文荣工作的事实,只是吴丽丽的父亲侵犯了吴文荣的姓名权,判决其赔偿吴文荣5000元的精神赔偿金,并向其赔礼道歉,其它诉请被法院驳回。

  宣判后,吴文荣对此结果不服,表示将上诉。

  法院判定停止侵犯姓名权

  山东女子吴文荣1996年毕业于湖北中医学院,毕业后回到家乡鱼台县,当时她把自己的档案交给同村一位在医院工作的亲戚吴汝胜,托他帮忙找一份医务工作,此后被告知工作没找成。去年5月,吴文荣咨询自己办事宜时,偶然发现自己的档案显示正在县里的医院上班,上面的照片变成了吴汝胜的女儿吴丽丽。于是,她将吴氏父女,以及医院和相关政府单位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精神赔偿和30万元经济赔偿。

  鱼台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吴文荣大专毕业后,档案由自己保管,由于不具备政府分配工作的资格,将档案托付给吴汝胜帮其找工作。吴汝胜为了能使她被卫生系统聘用,将她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改动。由于吴汝胜不能证明改动经过了吴文荣本人的许可,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吴文荣的姓名权。故法院判决,吴汝胜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向吴文荣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吴文荣5000元精神损失。

  经济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吴丽丽是否冒名顶替了吴文荣的工作。法院认为,吴汝胜虽然改动了吴文荣的信息,但无证据证明吴丽丽也参与了造假行为,且吴丽丽的工作关系、个人档案也与吴文荣没有任何联系,故法院认定吴丽丽不存在盗用、冒用吴文荣姓名、档案参加工作的事实。

  法院还认为,由于被告鱼台县人事局、卫生局均是行政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审查范畴,原告诉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虽然吴文荣的档案挂在医院,但是其本人从未到鱼台二医院、中医院上班,并未实际付出劳动,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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