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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要维权(2)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据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不相匹配,该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四、试用期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办理“四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予办理“四金”现已成为普遍现象,其实这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劳动者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四金”。

  新人由于求职心切,在试用期间为了能“转正”,对企业约定的试用期条件全盘接受,忽视了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这无形当中加剧了那些黑心雇主的肆无忌惮,所以试用期员工同样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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