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篇《武汉大学对待功勋教授果真寡情薄义》的帖子引发热议
近日,网上一篇题为《武汉大学对待功勋教授果真寡情薄义》的帖子称,武汉大学著名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患重病,武汉大学竟派人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的面宣布终止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有网友认为武汉大学此举是卸磨杀驴;校方回应质疑,称聘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已自动终止,不存在“解聘”、“辞退”等问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武大的做法是完全合理却不合情的。
在现实生活中,也曾发生过一些员工患了重病就被单位辞退的例子,我们是否可以从武大这一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员工在生病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在这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是否是兼职有争议
武大在回应媒体的质疑时指出,张在元老师为学校外聘的非全职教师,聘期为四年。
学校在聘任张在元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张在元老师“每年在学校不少于120天”;“甲方(学校)为丙方(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酬劳(包含养老、医疗、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
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认为,从目前公开的条款分析,很难得出张在元在武大属于兼职或非全日制教授这样的结论。
如果用人单位要主张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兼职或非全日制,最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合同或双方均承认或职工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清楚的规定和说明,目前公开的资料暂时看不到这样的规定和说明。
我国《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武大与张在元签订的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故可以说这样的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关系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张在元“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年工作时间这个角度来推断,张在元也不是武大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合同约定内容无效
黄巧燕老师认为,既然不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就要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这样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自行免除,合同中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故武大与张在元签订“为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酬劳(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张在元个人承担”这样的内容,实际上是无效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这样的约定而摆脱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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