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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属性与特殊保护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关键词: 属性/社会保险/保护

  内容提要: 从劳动权益的角度谈劳动者与破产法的关系,最为密切的应当是工资和社会保险。在这二者中,更应当关注的是工资。这不仅因为工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根本目的,还在于社会保险多的是国家责任,可以直接运用国家权力来保障。

  一、 工资的财产属性与特殊保护

  工资就其财产形态而言性质是什么?我们可以用一些一般性规定,即不是很专业的表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每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要求“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庭有过得去的生活。”《欧州社会宪章》规定缔约国承诺“承认工人有权获得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以过得去生活的报酬”。

  从工资这种让劳动者及其家庭能够过得去,或者换成我们的话来说是能够活得下去的表述中,我们认识到工资在财产属性方面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工资作为财产的一种存在状况,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什么叫实际存在的财产呢?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过程的一种报酬,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经物化到产品里面,或者说已经变成了它的服务形态。这种已经物化到产品里面的劳动力的价值,它不会消失,也不可收回。它是一种存在———存在于产品里面或者在服务之中。而任何产品在劳动关系中,或者说在雇佣条件下是无条件归雇主所有的,所以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无条件地归了雇主所有。

  劳动者劳动所形成的财产不仅实际存在,而且不可消失,因为一旦付出的劳动,是无法收回的。比如说我们教师讲的课,课讲完了,教师讲课的劳动就已经进行并且已经完成。教师完成了任务后没办法更改它,而学生所得到了知识也是教师没有办法收回的。这种状况实际上是由劳动导致了财产的实际增值,并且这种增值后的状况是无法改变无法回复的。这也就决定了工资在财产状况上的实际存在、不可消失或不可逆转。工资关系在财产状况下有别于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合同瑕疵,双方或一方可以不再履行,可以主张恢复原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双方还可以回到原来的状况。

  因此,我们对于工资的任何拖欠、任何克扣,都要采用“零容忍”规则,也就是说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资,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工资。不允许雇主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就如同不允许一个人无偿地占有另一个人的财产一样;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无异于到别人家里去把电视机搬走,无异于把他人的银行存款取走,这些都是同一个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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