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这种粗暴的形式是对人格的严重侮辱
-这是一种非人性化的惩罚方式,类似温水煮青蛙,会使员工逐渐奴役化,甚至影响到员工对人生常识的基本判断
-看了这样的事实,我想笑却笑不出来,想哭却没有眼泪,心里是酸楚,进而愤怒
经典语录
-我在掴自己耳光时,有的女员工哭了,有的员工也想掴自己耳光,被我制止了
-其实每个人身上都有很多潜能,通过一些超常规的刺激,可以让这些潜能发挥出来
律师说法
人格尊严是劳动者基本权利钟少白企业规章制度违法
“以前只知道矿山工作是危险的,现在才明白发型设计工作也很危险!”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房立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即便是“自愿承诺”。“看了这样的事实,我想笑却笑不出来,想哭却没有眼泪,心里是酸楚,进而愤怒。”房立刚说,劳动者首先是人,如果劳动者不能在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劳动者就没有人的尊严。而这种“劳动”也就不能成为工作,而是奴役。
房立刚说,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也是《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而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来解释这种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妄图规避法律的托词,肯定不能成立。《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所以,这是一种貌似合法的非法,这其实就是强迫、威胁。
“要有尊严地工作,不只是对个人,对企业也是如此。”房立刚说,所谓的“用生命捍卫自己的承诺”的企业文化本身就是谬误的,立足于这种不合法的“承诺”,自然树立的就是一种扭曲的企业文化。如果这种文化被强力推行,就变成了一种违法的企业规章制度。“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重要的是劳动者要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能依法经营,行政机关也要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96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王晓亮张小刚实习记者李小博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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