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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保姆侵权雇主担责”(2)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须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

  郑功成委员在审议中表示, 草案涉及到劳务派遣的规定,是这次修改的进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他指出,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有协议的话,怎么办?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协议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如果说一个外单位的人来本单位工作,造成了本单位很大的侵权责任后果,只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是不是有失公平?他认为,派遣单位才是被派遣者的雇主,因此,应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这将有利于化解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使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化。

  对此,乌日图委员表示,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和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只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一个具体工作场所,他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除非用工合同有特别的规定,在这三方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应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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