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昨天对外宣布,针对目前广东出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由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昨天起正式在广东全省实施。
据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正式实施后,广东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截至6月30日,广东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
7月4日上午,芝罘区在奇山、世回尧、只楚三个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首批试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举行授牌仪式,正式运转。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于所在街道、乡镇就近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将依法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据介绍,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符合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派到一般设在街道劳动科或乡镇社保所的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公正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各调解中心将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调解意见书》2日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庭审手续。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自接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新闻背景】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职工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各类投诉举办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现“井喷”增长的态势。截至今年5月底,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件,远远超出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总数,办案压力空前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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