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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惹纠纷(2)
www.110.com 2010-07-03 17:06

2002年12月6日,该设计院的上级单位印发了公司岗位级差调整实施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2年7月1日在册并执行定级及以上工资的人员调整了岗位起点和岗位岗级差。

刘建明辞职后,该设计院以刘建明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刘建明按其离职前3个月的月平均水平工资2574元的标准赔偿其不足服务年限的一般费用54054元。刘建明的爱人向记者解释说,这笔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当时刘建明是39岁,离他到退休年龄60岁还有21年的时间,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2574元,21年刚好是54054元。

此外,设计院还要求刘建明因离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6.5万多元,并且扣押了刘建明的个人档案,没有给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不发放刘建明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并且扣发了刘建明2002年6月至11月的补发工资。

劳动仲裁:,员工赔偿企业5.4万余元

刘建明原以为单位给他开具了辞职证明就能够顺利到新岗位上班,没想到会是这样的一个局面,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刘建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院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30日设计院应当办理,但是刘建明因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设计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建明提前解除与设计院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按该设计院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办法赔偿,但设计院要求刘建明赔偿因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多元,因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对2002年设计院上级公司下发的岗位级别调整办法中,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在册并执行定级及以上工资的人员调整规定,仲裁委认为刘建明是在2002年11月离开设计院,应属于调整岗位起点的岗位级差的范围。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设计院为刘建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补发刘建明从2002年7月至11月因调整岗位起点和岗位级差而增加的工资;刘建明需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赔偿不足服务年限的一般费用54054元和培训费用。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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