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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烟花、爆竹是国家严格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近几年来,随着城乡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各地供销、商业部门经营烟花、爆竹的数量日趋增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收购环节把关不严,仓储运输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备,市场管理比较混乱。为了认真贯彻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对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商业部等五部一局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各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和主管领导人的职责。请你们组织主管部门及有关干部职工重新学习《条例》和《通知》,并坚决贯彻执行。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要进行防爆防火知识、技术的培训,使生产、经营、运输、保管烟花爆竹的每个职工都能做到:熟悉国家《条例》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防爆防火观念,掌握保管方法,有独立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并能在经销活动中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方法。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按照《条例》及《通知》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必须专库存放、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专柜经营,严禁烟火。烟花、爆竹仓库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消防设施、器械齐备完好。没有专门仓库储存的,不得经营。各级经营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烟花、爆竹仓库建设,建议各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零售商店必须符合安全条件,专柜专人经销,并有市、县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附有中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否则不准投放市场。运输时,不准同其它货物混装,并须有专人押运。包装材料,单位重量、包装方法等都应符合标准,在明显位置上标明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三、收购烟花、爆竹要严格掌握产品的质量标准,把好收购质量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均应有产品质量要求。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产品,任何单位都不得收购或代销。对采购人员要加强管理,由于采购人员不负责任、接受回扣而购进质量低劣产品的,要严肃处理。

  四、对供销、商业系统所属的烟花、爆竹生产厂要加强检查,促使他们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生产,发现质量不合格,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要限期提高产品质量,健全规章制度,问题严重的要令其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的,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供销、商业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对省、市供销、商业行政部门及经营主管部门另有授权规定的,要按地方规定权限切实负起责任。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执行的具体措施。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土产杂品局反映。

  附件: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1984年12月10日 〔84〕公发(治)196号

  今年一月,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一、公安、劳动人事、轻工和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组织这些单位的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安全没有保障,又无整改条件,威胁人身安全的,应立即令其停产或转产。对专业性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生产。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听制止,冒险蛮干的,要给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钾制作烟花爆竹。在国家主管部门未制定出具体规定以前,公安、轻工、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掺用氯酸钾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爆竹掺用氯酸钾的数量,限制在必须用明火点燃才能引爆,对撞击、挤压、摩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应严格禁止。轻工、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并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由供销合作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轻工、农牧渔业、外贸的专业公司经营。各地公安、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确保安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协商确定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包括集体、个体的零售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在农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要划定安全地段,不得任意摆摊设点,严禁无证商贩经营。个人贩运烟花爆竹,必须由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在本县以内,并不得乘坐公共车、船。对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均应由批发单位附送中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要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在车站、码头、机场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要教育群众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执行的具体措施。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工作,狠抓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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