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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青民发[2005]116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计划与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0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贫困居民。

(一)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 (以下简称四区)救助对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第二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救助对象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第二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卧床半年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主要包括:盲二级以上、听力三级以上、语言二级以上、智力中度以上、肢体二级以上、精神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的)。

第三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在享受青海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青卫医[2003]21号)规定的"一免七减"优惠医疗服务(即: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特需服务除外〉,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2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0%,检查费减免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50%)的同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政府的救助或补助,也可呼吁社会力量资助。

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出据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提供服务时,参照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或医疗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四区救助标准

1、门诊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在享受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uhpp)项目的每人每月5元门诊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门诊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给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按月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医疗ic卡上。

2、住院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3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680元。第一类人员门诊补助的每人每月25元,可用于住院的自己承担部分。

(2)第一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6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480元。

(3)第二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3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040元。

(4)第二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6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240元。

患者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相应下浮,即:二级医院下浮5%;三级医院下浮10%。

3、就诊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持《低保证》、身份证(18岁以下持户口簿)、医疗救助ic卡,首先到就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病人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急诊除外),确需到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

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但须在2天内补办手续。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青卫医[2005]48号),不按规定滞留病人或应转诊未及时转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资格。

4、结算

(1)救助对象在医院入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政府救助部分,可凭医疗救助ic卡按规定记帐;需个人承担的费用,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负责同救助对象结算。

(2)政府救助部分在市社保局与医疗机构对帐审核无误后,按救助比例支付给医疗机构。市民政局将门诊救助资金和住院政府救助部分的资金按实际发生额拨付给市社保局。

5、设立医疗救助预备金。市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预备金。医疗救助预备金主要用于计划费用实际支出增减调剂;医疗救助应急处理费用;特殊患者的二次报销费用。医疗救助预备金可结转使用。

6、低保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救助。

(二)三县救助标准

1、门诊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或购药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凭发票报销,年报销金额控制在240元以内。

2、住院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超过300元(含3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3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40%;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45%。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6000元。

(2)第二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500元(含5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30%;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35%;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

(3)第三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800元(含8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2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30%;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35%。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三、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四区的城市低保对象确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单及入院证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患病情况以及患病人员进行审查,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并经公示群众无意见,由市民政局网上电子审批后,救助对象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备案,建立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档案。

三县的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结算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结算凭证、出院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的,还需出据单位或保险机构支付的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医疗费用支出数额、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再次对需救助对象进行3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的批准享受医疗救助,核定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有条件的县也可根据实际进行报销。

四、资金管理

(一)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低保社会化发放系统,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三)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四区低保对象在2005年住院的实行手工报帐,从2006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网络结算。2005年住院的,由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社区居委会公示,群众无意见的,报市民政局审批,每月的最后一周为市民政局集中审批时间。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救助比例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各区民政局,由各区民政局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低保社会化发放系统,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账户。三县低保对象的报帐程序同前。

西宁市四区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特殊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细胞免疫性治疗;

2、重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严重并发症);

3、慢性肾炎合并肾功能衰竭;

4、肺心病、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的急性期;

5、重症肝炎、肝硬化;

6、三级高血压、冠心病伴有严重心律失常或心肌梗塞;

7、慢性消化性溃疡伴有恶变。

西宁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转诊医院名单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大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杨家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建国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颗印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庄社区卫生服务站;韵家口镇卫生院;乐家湾镇卫生院。

城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中区南川东路医院;南川东路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南山新青社区卫生服务站;法院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解放路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民主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财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兴海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沈家寨卫生院;红星社区卫生服务站;彭家寨卫生院;广场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坊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朝阳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宁大路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堡子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一级医疗定点机构:城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二级医疗定点机构: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三级医疗定点机构:青海省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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