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累计缴费年数,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方可视同缴费年数。

  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后中途停保,如再次参保,必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保险费,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数。

  第五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时,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基数的7.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所差的年龄或缴年数不满三年者,按三年补交,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2002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第1至第3年,其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第1年7.5%、第2年6.5%、第3年5.5%的比例缴纳。缴纳三年保险费后,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按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补缴的保险费,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3%划入。

  第九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