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2002年7月1日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累计缴费年数,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方可视同缴费年数。
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后中途停保,如再次参保,必须按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停保期间的保险费,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数。
第五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时,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基数的7.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所差的年龄或缴年数不满三年者,按三年补交,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2002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第1至第3年,其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第1年7.5%、第2年6.5%、第3年5.5%的比例缴纳。缴纳三年保险费后,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按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数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补缴的保险费,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3%划入。
第九条 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28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7.5%连缴三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停止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
-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城镇职工基本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
- ·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