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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转外地诊治参保职工的医疗管理,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对参保病人无法继续诊治时,可将需转院的病人转到本市任何一所上级或同级定点医院。需转诊的病人应先进行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同时要做好登记工作,以备考核检查。

  第三条 参保病人确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院的经治医生填写《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并附有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核同意,市卫生局核准,报市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授权转诊的定点医院有: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0一医院、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无锡市肺科医院、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

  专科医院转诊的病种范围仅限于相应的专科疾病。

  第四条 转往外地的医院原则上仅限本省和上海市的省(市)级医院或医学院附属医院,部队医院仅限于上海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和南京军区总医院。

  第五条 转往外地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转往外地指定医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无锡市统筹医疗转诊审批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会保险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结算单据等,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转外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起付费标准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15倍;省辖市级别的,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三)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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