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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5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农垦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严格执行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隶属我市管理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农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按照我市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屈家岭管理区(原五三农场)按照"参加市直统筹、单独核算管理、基金调剂补助、按时足额发放"的办法管理。官庄湖农场参加钟祥市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和缴纳。

(一)由于我市农场部分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已按鄂劳社办[2002]11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仍维持不变,即从事非农生产的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4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40%进行核定,本农场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以本农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以所有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之和进行确定,并根据这一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总额分解到农场耕地面积上。首次核定的缴费总额五年内不作变动,今后缴费总额的核定不受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的影响。如果农场将土地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将其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缴纳职工的费。

(三)参保的农垦企业(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当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

(四)在核定或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进行核定或征缴;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农场整体进行核定或征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农场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不能视同增加农场职工的负担。

四、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从事非农生产单位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仍按鄂劳社办[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对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至参保前的时间,按历年个人帐户规模由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补缴,补缴基数按全市2002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资金到位后,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补建的个人帐户金额为职工补缴的全部金额,并与参保后正常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帐户的建立。农垦企业和职工参保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一致。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参保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调剂金确定: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调剂金按2002年度本农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连续工龄×0.2%确定。从事非农生产的已退休人员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并结合农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对其待遇高于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规定的,应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调整。

(二)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参保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发。

2、从事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其具体计发办法为: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至退休当年的平均缴费指数×1.2%×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补贴标准按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综合性补贴标准的50%确定

(三)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七、有关待遇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全市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八、严格界定职工身份和认定连续工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场职工身份以及工龄、缴费年限进行严格认定:

(一)农场职工的认定

1、凡1994年前,经过原劳动部门或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国有农场职工;

2、对户口在农场内的1994年后自然增长人员,农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非农业生产企业形成了且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岗的,应认定为国有农场职工;

3、1994年后按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调入、分配、安置到农场工作的,应认定为国有农场企业职工;

4、原为国有农场正式职工,且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的,方可认定为农场退休人员。

(二)非农工和农工的认定

1、农场总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非农生产的企业职工及其参保前农场为其办理了非农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2、处于关、停状态又无资产或土地变现或出让,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非农生产企业,其职工应按重新就业方式参保:农场为其分配了土地,身份变成了农工的(含原已参加非农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办法参保;到新单位就业的,随新单位一起参保;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

3、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办法参保。

(三)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农场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应以其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进行严格认定;

2、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补缴到位后,非农职工1987年底前、农工1995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九、本文下发后至本农场综合改革结束时未参保的职工,在农垦企业综合改革结束后参保时,一律按当地养老保险扩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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