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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就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进一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一)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留职定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协保”人员的费由原企业承担,确有特别困难的企业的上述人员费用由政府从解困资金中予以适当资助。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女职工满45周岁以上、男职工满55周岁以上)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时可以由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

  (三)援助对象。就业弱势群体是指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1年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部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但就业能力低、仍未实现就业,女40岁以上、男45岁以上且家庭困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这部分人进行调查登记,弄清底数,重点对这部分人进行就业援助。

  (四)大力开展腾岗。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驻宁大专院校、医院、金融、保险等单位的后勤服务性辅助岗位;物业公司的管理、工程维修、绿化养护、环卫保洁、保安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外来劳动者及退休返聘人员,要按照不低于用人数40%的比例腾岗。腾出的岗位,重点用于安置就业弱势群体。

  (五)拓展社区就业岗位。要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面向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面向社区单位,拓展适合就业弱势群体的社区就业岗位。推行非全日制、季节性就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家政、幼托、配送、陪护等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六)规划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行切块管理,由区、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已经使用、但未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应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应建立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标准支付工资的单位,视情节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

  (七)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就业弱势群体应到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科(所)或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可领取《就业帮扶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一是免收职业介绍费。就业弱势群体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免收求职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求职成功等费用。

  二是免收职业培训费。根据可腾岗置换出的岗位需求,确定培训工种。以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式,对报名求职的就业弱势群体开展免费培训。三是代缴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弱势群体经过援助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应由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代缴,直接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八)鼓励聘用就业弱势群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有关扶持下岗职工就业的政策,对聘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奖励。

  三、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

  (九)成立市劳动就业委员会。罗志军同志任主任,蒋宏坤、奚永明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市计委、经委、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财政、公安、民政、人事、地税、工商、卫生、房产、园林、市容、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劳动就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委员会的任务,一是贯彻政府的就业政策,协调就业工作与部门工作关系,解决具体政策落实和管理问题;二是开展有关的就业服务,劳动力培训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三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就业政策以及本部门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市各主管部门(行业)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内用人单位岗位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腾岗和开发就业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建立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加大投入。促进就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原来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和市、区两级财政划拨个人所得税的20%.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就业是重大的经济、社会、政治问题,促进就业、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腾岗、开发岗位和安置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在全市形成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对工作不力、所属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群众反映强烈、不能完成腾岗任务等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就业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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