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意义和目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7]14号)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项正确办法,是确保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的,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业务的衔接,确保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稳定和利益不受影响。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范围对象

  1、已置换身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已在各级技工交流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保职挂编人员(不含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在这两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聘用备案人员)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本人年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60%保底。

  (三)关于个人帐户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当时参保单位不欠费,按国家规定缴费基数的17%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不作变更。

  (四)关于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所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1、新参保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经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单位申请,其退休金可以一并列入社会统筹,由原单位一次性缴足10年的退休金等费用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2、凡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赣府厅发[2001]76号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或不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单位补齐。

  在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补贴时,参保人员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工资基数统一封存至2005年6月30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本人档案工资,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档案工资只可作为本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补发退休金补齐差额的工资基数。

  (五)关于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额部分(包括计发退休金时所形成的差额),单位可根据经济情况酌情解决。在职职工全额发放工资的全额解决,发放部分工资的按比例解决,未发工资的不解决,事业单位改制时,应一次性缴足十年的差额费用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差额费用包括改制前已形成的差额费用和改制后十年按照两年调整一次待遇计算所形成的差额费用(以改制前最后一次调整待遇的差额乘以5计算)。

  (六)关于年金制度

  参保事业单位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第20号)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凡有条件的可以从1996年开始缴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过渡到位。单位缴费部分列入成本,个人缴费核减个人收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