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是保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保证。根据《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1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逐步积累’的原则,坚持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 的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挂钩的办法(以下简称缴拨挂钩)。
第二条 市直参保事业单位是实行缴拨挂钩办法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做到应缴尽缴,严格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规定“凡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第三条 由部门牵头与财政、地税部门成立缴费能力认定小组,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凡连续2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没有任何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权收入、房地产租金等)、在职职工完全没有支付工资及其它福利的单位,可认定为完全无缴费能力;部分缴费能力单位的认定按《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情况为缴费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实行缴拨挂钩的具体办法是:
1.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2.对于在职职工不能正常发放或部分发放工资且不能正常缴费的单位,参保单位需按照经认定的缴费额度按时足额缴费(未缴部分按欠费办法处理),个人帐户养老金需全额缴费(下同),在此情况下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3.对经认定为“完全无缴费能力”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应缴养老保险费可缓缴,待有缴费能力时,应对欠费予以补缴。
4.参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须按月足额缴纳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并对以往欠缴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全额补缴,否则停发该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全额补缴欠费后其退休费予以补发。
5.在市人才代理中心管理的经认定符合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原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应按年度足额缴费。否则,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五条 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停发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将其当月缴纳的费额拨回原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六条 根据《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到8%.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养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按时足额发放。托管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发放。
第八条 对参保单位2006年7月31日前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逐年补缴的办法。欠费单位都要制定补缴计划,经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审定后分5年补缴完毕。第1年补缴不得少于欠费总额的10%、第2年15%、第3年20%、第4年25%、第5年30%.按计划补缴的欠费不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档案工资(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档案工资总和;参保单位1997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缴纳的统筹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核定。
第十条 参保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发放和缴费手续,出具本单位上月《缴费收据》,核定当月缴费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出具的《缴费收据》和财务到帐报表确定当月发放额,经审核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因参保单位报表不及时而影响养老金正常发放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费能力增强时,要从次月起主动申请提高缴费额。凡不主动申请提高缴费额的,经稽核发现,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期间暂缓办理新退休人员待遇审核、丧抚费支付、个人帐户转移等手续,待补缴欠费后予以办理。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和完全无缴费能力单位新退休人员,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齐本人所欠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否则不予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实行缴拨挂钩办法是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确保这一办法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额的核定,负责2006年7月31日前历年欠缴额、补缴额的核定,负责养老金的按时发放,协调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及时进行参保单位缴费能力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解决实行本办法后产生的基金缺口,及时将应发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
地税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查实征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优先征缴,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缴指标,协助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搞好事业单位缴费能力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不涉及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未尽事宜仍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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