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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定实施。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朱镕基总理视察辽宁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扩大消费,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都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反映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资金缺乏有力保证;对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还没有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起到“最后一条保障线”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朱镕基总理在辽宁视察工作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高速和社会稳定提供基本条件。

  (三)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发挥“最后一条保障线”作用;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有可靠、稳定的来源,所有社会保障对象都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领取相应年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脱钩,由社区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收缴和支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社会保障的各项管理工作实现现代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在加强和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规范、完善的省级统筹;合理确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目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2000年年底以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要达到100%;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彻底取消差额缴拨,收缴率达到90%以上;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7月1日达到60%;10月1日达到90%以上,年底前力争达到100%,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进一步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失业、以及再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0年6月份开始按新的政策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及家属实施最低生活保障,8月份开始对其他未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10月份开始对社会上其他符合条件而尚未得到保障的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资金补充机制。尽快在全省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由各市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全面改革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体制。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体制,由过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同级地税部门执行。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并建立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缴费收入直接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各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变后的衔接工作。重点是协调好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环节的工作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有关资料,地税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帐户查询服务。

  (六)坚持依法扩面,尽快实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将尚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年底前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年覆盖。对已参保的下岗分流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跟踪服务,保证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接续缴费。

  (七)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政府要组织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缴费能力分析,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防止保险费收入流失,制定清理欠费工作计划,依法清欠。对欠费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先进单位,不予推荐其上市发行股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任职期间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得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获得年终奖金外,不得出国考察,不得用单位资金购买商品房。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当年要予以警告,次年仍拒绝缴纳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坚决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按“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保2000年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对未按期完成清理收回任务的市,要逐级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对已参保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现行统筹范围落实责任,省级直接管理的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政府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各市政府负责。从2000年6月起,不许发生养老金当期拖欠,对2000年1月至5月拖欠的养老金要在年底前予以补发。

  (九)逐步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将目前仍在原企业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对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军工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特殊群体率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0年7月1日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60%,10月1日以前达到90%以上,到年底前争取达到10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各项工作制度,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或设立直接发放窗口等多种方式发放养老金,以方便离退休人员及时领取养老金。

  (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调控能力,要按照统一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要保证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不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市,省级财政将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三、千方百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十一)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和省政府下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目标,积极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足额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困难企业和社会负担确有问题的,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兜底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各市要将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总体规划,及时为中直企业调剂配比社会筹集资金。

  (十二)加快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步伐。2000年要实现当年出中心人数大于进中心人数。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协议期未满,但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并同中心解除协议、同企业的,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剩余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三)加快建立导向的就业机制。从今年开始,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制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新下岗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也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企业内退,由企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取消现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十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向享受失业保险作准备。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五)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坚持国家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互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保障对象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核定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切实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帮扶,帮助保障对象摆脱贫困,要积极鼓励城镇生活困难居民劳动自救,自食其力。对保障对象再就业、子女上学、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十七)建立和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健全和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力量;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救助中心,搞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及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根据街道的委托,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及保障对象申报等日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十八)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检查监督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含临时救济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帐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编制保障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按月提前拨付,保证使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以完善保障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

  (十九)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充分利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熟悉社区情况的优势,调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开展社区服务,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和未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最低保障对象统计、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保障资金发放,做好社会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社区内大力倡导邻里互助,扶贫济困,开展包户扶贫、献爱心和送温暖工程等活动。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责任制

  (二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按照公共财政的分配原则,通过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一是以2000年公用经费预算为基数,依据各市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缺口的实际情况,压缩公用经费,增加社会保障三项资金;二是以2000年专项支出预算为基数,对压缩公用经费后?项资金缺口。要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已定政策口径,将预算外收入不低于10%的部分划转给社会保障支出,确保划转社会保障资金的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十一)严格执行预算政策,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各市要按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障三项资金预算建议数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需求的1/3和“兜底”资金安排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外足额安排同级财政预算,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部分制定基金调剂和预算弥补措施;二是中央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准挪用和滞拨;三是确保地方财政用于2000年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支出占地方财力(不含中央专项)的比重不低于本地上年实际水平和省定水平;四是对上年地方财政未安排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地区、2000年地方财力安排要必保达到全省平均比重水平。对未按建议数安排预算或安排预算小于建议数的市,要通过强制措施增加预算。

  (二十二)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和决算审查制度。一是实行按月考核,按月调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预算执行,并如实反映社会保障三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各地要妥善调度财政资金,严格按预算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三是当年预算收入执行中的超收财力,除用于弥补法定支出外,80%用于充实社会保障三项支出;四是对未按省政府要求执行,预算留有缺口的地区,省财政厅将强制扣缴其税收返还资金,直接划入社会保障专户,确保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按政策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善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编制社会保障三项资金决算。对没有达到省下达各市社会保障三项资金支出责任目标的市,省将对具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等额扣减该地区财力。

  (二十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要强化社会保障资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严格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各项基础工作

  (二十四)认真清理我省现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全省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目标;即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又要结合辽宁实际创造性地制定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一是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同时随着全省征收、补助和发放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应地制定一些新的政策法规;二是抓紧完善全省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三是确立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建设目标,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体系。

  (二十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运行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地税、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计算机网络,各部门网络在各层级之间要实行横向连接,做到部门之间网上数据交换顺畅、传输平滑、运行高效,形成集数据收集、业务处理、综合查询、管理监督为一体的全省性社会保障网络运行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系统网络,既要满足社会保障业务登记、申报、帐户管理和法规管理,又要满足各方面对相关数据的查询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网络,在建立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档案的基础上,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数据查询要求;地税部门要在现有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软、硬件建设,满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与各相关部门密切衔接的网络体系,在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基础上,确保财政资金在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方面实现高效、顺畅运行。各级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必须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坚持统筹规划、统计安排的原则,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0年年底前全省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

  (二十六)建立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制度,做到统计口径衔接、指标设计合理、调查组织严密、部门信息共享。统计部门要完善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和劳动工资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计制度,完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以及失业保险等统计;民政部门要通过计算机系统逐步建立起从街道(包括社区居委会)、县(市、区)市到省的统计调查网络,及时反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地税部门要建立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网络,及时反馈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信息网络,及时反馈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情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七)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全省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级政府要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当前处理改革、发展、稳定诸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市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 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离 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三项资金按进度足额拨付到位;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确保我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顺利进行。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工作方案的贯彻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市,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十八)各市政府要依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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