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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步伐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民政、、财政、机构编制、建设、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解决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设施等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大社会化工作宣传力度,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退休、失业人员认清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配合政府和街道、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退休和登记为失业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步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直接移交其所在街道和社区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尚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2002年登记为失业人员和历年已享受待遇的人员要全部移交,退休人员要移交50%,2003年全部移交完。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体制应坚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以街道和社区为载体,管理在街道、服务在社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

  市、县(区、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办公室(在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科、股挂牌子),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由各市自行调剂解决。其职能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门分管社会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部门分管社会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科、股承担。

  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行政管理机构,与负责民政等业务工作的科(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作人员可按街道每管理服务1500名至2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原则配备,至少2人。工作职能主要是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上报、档案资料管理、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发放;退休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管理、生存认证;失业人员的基础档案管理、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就业等工作。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内部岗位划分和人员分配由街道根据工作情况具体确定,但至少要保证有1人专职从事退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街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为街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社区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最少2人,在1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人增配1名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6人,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配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2至4人。其职能是负责低保对象的申请登记,家庭收入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管理退休、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执行,逐步实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并参加养老、失业、。

  (二)经费来源

  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做到逐级落实。市、县(区、市)、街道社会化工作管理机构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和县(区、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三、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扎扎实实搞好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含已参加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下同)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坚持街道(社区)服务、企业服务、家庭自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和社区要把退休和失业人员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和有偿服务。对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失业人员,街道和社区应提供以下无偿服务:

  (1)组织党员活动、政治学习、集体文化娱乐活动;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退休、失业人员予以最低生活保障;

  (3)协助就业机构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相关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4)对退休“三无”对象提供生活供养、医疗、丧事服务。

  街道和社区要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提供本社区有偿服务项目。对社区无法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可根据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协调、联系社会服务组织、中介机构等提供有偿服务项目。

  企业对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也应予以关心,经常走访,并力所能及地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四、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打好基础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功能。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建立专(兼)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办老年学校,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逐步完善已有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驻区单位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要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和有偿的医疗、家政等社区服务。

  进一步为社区解决必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条件。对社区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9号)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年内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和动迁居民户等办法解决;在新建小区可由开发单位为社区居委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供社区居委会使用。要尽快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网络,为街道和社区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开展培训;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调查、核实、公布、上报、保障金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为低保对象和退休、失业人员提供扶贫帮困、家政、文化娱乐、医疗等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关系的移交、接续以及档案管理利用、基础资料管理以及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信息咨询、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解决各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经费。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要指导社区搞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和治安等项服务工作。

  六、关于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一)移交办法:退休人员移交可采用以下3种形式:一是紧密型移交。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要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手续以及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以及退休人员丧事料理、困难走访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关闭破产,可将其有关费用一次拨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发放。二是松散型移交。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可只移交退休人员名单、基础档案卡和原来由企业代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行使的职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丧事料理、困难走访、职工福利等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三是过渡型移交。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居住集中的国有大型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由企业退管组织代管,但要创造条件于2003年底前向所在街道社区移交完。

  (二)移交手续:移交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要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具体明确原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本人有关个人集资款偿还、拖欠工资补发、取暖费支付、医疗费报销等企业拖欠个人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时限;街道要与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书,具体明确街道和企业的工作责任和分工范围。街道对没有签订协议书的企业,其退休人员不予接收。具体移交程序由劳动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街道制定并指导实施。退管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和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三)档案管理接收:退休、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方式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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