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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关于“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本省的实际,为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特制定本方案。

  一、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一)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统筹项目。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尚未纳入基本社会统筹的开支项目,包括特需经费、护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等,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此次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属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的其他开支项目,仍按现渠道解决。今后凡是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新增加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自行纳入统筹,不另行文。

  (二)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财政未补助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尽早参加,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参保前,他们的离休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所在单位由于收不抵支、单位职工工资发不出的,要采取各种措施,优先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发放离休费确实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开支项目仍由原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四)对改制企业及破产、倒闭、拍卖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开支项目及其他生活待遇,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给予保证,妥善安置。基本原则是:未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仍由原企业管理;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原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接管;已破产拍卖的企业,离休干部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接管;企业主管部门被撤销合并的离休干部,由合并的部门接管。做到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一)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形式

  1.行政单位和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只要经费有保证,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已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同级财政负担的,不论是否实行单独统筹,可维持经费渠道不变。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一种医药费保障形式)。各设区市也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离休干部医药费原则上实行设区市级统筹,也可以县(市)作为统筹单位。省属企业一般参加属地统筹,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单独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研究确定。中直单位暂时不参加属地统筹,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3.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老红军,无论原来是否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医药费不纳入单独统筹,均由同级财政实行单列,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统筹标准

  1.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标准,按当地上年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和医药实际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各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高控制额度。2002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各设区市原则上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筹集。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来源

  1.原享受公费医疗统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若纳入了单独统筹时,其统筹金仍由同级财政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安排;原享受公费医疗自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解决;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

  2.参加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份按当年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乘以本单位实有离休干部人数,一次性向当地统筹经办机构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可向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双方应签订缓缴协议,最长缓缴期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销、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或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人均支出医药费标准的20倍一次性缴纳。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有关部门公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离休干部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主管部门确实无力筹集的,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帮助解决。

  4.特殊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实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委核定,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无力缴费的界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贸委另行制定。

  5.行政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单独统筹后,原经费保障渠道维持不变。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负责全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已开展了医改的市、县(市、区)由医保经办机构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列帐管理;尚未实行医改的市、县(市、区)可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要单独设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专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医药费统筹资金全部用于离休干部就医时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医疗证》,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凭此《医疗证》享受医药费统筹医疗保障待遇。各地本着保障待遇,加强管理,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保证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原则,制定可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国家和省制度规定的医药费应在当月报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报视为拖欠。

  4、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统筹基金确有超支的,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少数社会保险基金有困难的市、县(市、区),经省社会保险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在省级调剂时统一考虑。

  5.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机构应依据本《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医疗定点管理办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加强管理和完善服务,并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情况、医疗机构的管理服务状况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县级以上统筹经办机构均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帐,掌握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支出的动态情况,加强医药费统筹金的支出管理。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管理的地方,划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的资金比例要各占50%.医药费按规定报销时,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再在统筹帐户中支付,不受本人纳入统筹帐户金额数量限制。个人帐户年终有结余的,按不少于结余部分的20%的比例奖励给老同志,其余转入下年统筹帐户继续使用。

  6.居住在外地、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实行易地定点医疗。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统筹经办机构批准,在易地确定一家地方综合性医院现金就诊。医疗费用凭病情资料、住院医嘱和医药费明细清单每季度或半年由原统筹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报销。

  7.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等患病,应到附近乡镇以上(含乡镇)地方综合性医院诊治(危重病除外)。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病历资料、复式处方、有效发票,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到统筹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8.各设区市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有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如与本机制有矛盾的,要以本机制的规定为准。

  三、财政支持机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财政支持机制,高度重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 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措施,保证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足额发放,积极支持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本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支持机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定期听取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运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建立健全落实离休费和医药费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离休费和医药费第一责任人。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拖欠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制定宽严适度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做到收缴及时、开支合理,确保统筹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取药、优先安排住院等方便老同志就医的措施。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要开设家庭病床或送医送药上门的服务项目,做到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四)经贸委系统负责对困难企业提出界定标准和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缴纳医药费统筹金能力的具体界定工作以及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落实工作。对改制和破产、倒闭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及离休费和医药费的落实要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

  (五)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落实的协调工作。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确保本方案正常运行的具体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各自分工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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