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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年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年检制度的规定以及在全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对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把劳动保障年检列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各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年检和按规定及时报送劳动保障年检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年检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保障年检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各项经济赔偿、补偿办法。

  (2)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基数确定等基本工资制度。

  (3)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方法等。

  (4)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考勤办法,病、事假管理办法,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5)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6)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以及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2、遵守招用工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3、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含社会保险登记证);

  6、遵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

  7、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劳动保障年检的方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结合劳动保障年检的具体要求和年检内容,组织开展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宣传和学习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年检的有关规定,掌握年检知识,准备和发放有关年检的表格、资料(也可在网上下载,网址另行通知)。

  2、自查阶段。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项目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台帐资料。

  3、审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年检资料认真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经年检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登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复查合格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予登记;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五、用人单位办理年检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杭机构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

  2、本单位订立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已备案审查且无新增、修订可免提供);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上年末全部职工花名册或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4、上年度1-12月份全部职工工资表;

  5、上年度招用工备案手续和新招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外来劳动力办理的《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杭州市农业户口就业登记证》,以及港澳台、外籍人员的就业证;

  7、若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实习生的,要求提供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的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及学籍证明(学生证);

  8、若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下岗、内退、协缴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凭证;

  9、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含1至12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杭州市职工基金缴纳证》、上年度《基本费预缴费基数申报表》、《养老保险费清算及下年度预缴费基数核定申报表》;

  10、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11、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备案件;

  12、劳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

  1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如该证有效期已到期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动时,还须同时提供登记证副本);

  14、《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年检申报登记表》;

  15、用人单位自查情况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劳动保障年检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年检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年检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

  2、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初审后,在《劳动保障年检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直接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年检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调阅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进行核查。

  4、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年检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登记并发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年检合格的证明。年检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七、对没有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对经督促教育后仍拒不接受年检的和年检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作答复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组织专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八、劳动保障年检实行一年一检,各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综合计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备案等有关劳动保障业务时,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应审验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对于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或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缓办或停办有关劳动保障业务。

  九、加强劳动保障年检与企业工商年检配合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年检与企业年检相互配合工作的通知》(浙劳社监[2002]181号)内容,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在年检中发现严重违法问题的,应填写《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协助处理意见书》,提请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年检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若经整改不到位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将按照规定对企业采取暂缓通过年检措施。

  1、当年有使用童工行为事实的;

  2、无故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严重违反《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

  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可对该企业采取不予通过年检的措施,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指使用童工3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以及对造成童工伤亡事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

  2、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造成恶性事件的(指拖欠工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事件,或者拖欠工资发生业主逃逸的单位和个人)。

  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评价工作,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年检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用档案,构建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状况平台,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状况实行动态发布,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为建设 "信用杭州“提供基础信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方案》另行发文)。

  十一、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年检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的管辖规定执行,杭州市区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直接将年检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年检。在县(市)境内的杭州市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由所在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抽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二、劳动保障年检的时间:

  4月1日至6月30日:各主管局(公司)下属用人单位;

  7月1日至9月30日:有限公司(含集团、股份制、国内合资、联营、私营企业);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三资企业(含外国、外地企业驻杭机构);

  11月1日至11月30日,国有、集体、内联企业、有合同制职工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新开办用人单位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劳动保障年检编号,次年按上述时间规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

  劳动保障年检时间有变化的,以当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为准。

  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所发的《关于开展劳动年检工作的通知》(杭劳信[1997]134号)和《关于开展劳动年检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杭劳监[1998]7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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