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七台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适应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易及难,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要与市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握节奏,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5%。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一)。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其所形成的差额部分,2004年退休的予以补齐,2005年以后退休的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统一确定。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基金调剂制度,到2005年底前完成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五)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从2004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按当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并轨是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企业下岗职工和新裁减人员依法与企业解除,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并轨范围和对象。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供销联社系统中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被国有企业除名的职工,不再列入并轨范围。
(二)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开展并轨工作要从七台河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情操作,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工作力度,统一筹集和调度并轨所需资金,把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30%。
(六)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匹配办法:对中心内协议期满和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原则按5:3:2匹配;对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原则各承担三分之一。
(七)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所欠债务有困难的企业,经出资人批准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租住的企业住房,企业可以作价用其抵顶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八)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其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承担。
(九)市、县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同时有效利用省下拨的再就业补助资金,除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各项补助外,还可用于支付并轨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补充失业保险基金。
五、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一)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同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妥善解决离休人员的医药费问题。
(三)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不能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其一般医疗费用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转变职能,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五)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2003〕89号文件的通知》(七政发[2004]24号),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六)继续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做好生育保险的扩面和缴费工作,并及时支付生育保险金。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七台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全面推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督。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际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科学核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
(六)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再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及基本生活设施服务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照顾。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保障对象确定和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积极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二)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
(四)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素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我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冒领、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数据库,及时发布就业再就业、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与城镇就业岗位开发信息,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市、县联网。
九、主要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
1、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初始化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
2、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数据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建立并轨数据库;
3、制定《七台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4、组建试点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5、召开全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做实个人账户;
(2)200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办法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将具备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4年7月,对勃利县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初始化及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4)2005年底,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向省级统筹过渡。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1)2004年7月至10月,选择原市自来水公司、市蔬菜公司、市山湖宾馆、市医药公司、市汽车公司、勃利县小型锅炉厂、勃利县农机修造厂等7户国有企业进行首批并轨试点;
(2)2004年8月起并轨全面推开,到年底实现并轨1.5万人;
(3)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任务。
3、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上半年完成调查摸底测算,制定相关政策;
(2)下半年抓好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3)2004年12月31日前,对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经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季度)
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报送书面报告。
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试点办下设宣传综合组、养老保险组、就业与并轨组、资金筹集调度组、低保组、偿还债务组,具体指导、协调全市试点实施工作。勃利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抽调的人员与原单位脱钩,集中办公,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三)搞好信息反馈工作。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一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二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一年度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上一年度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依据附件一)。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上一年度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41 | 230 |
42 | 226 |
43 | 223 |
44 | 220 |
45 | 216 |
46 | 212 |
47 | 208 |
48 | 204 |
49 | 199 |
50 | 195 |
51 | 190 |
52 | 185 |
53 | 180 |
54 | 175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
相关文章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立城镇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大安全事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大安全事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特大安全事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城乡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完善企业职工基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