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折衷要件说之理由及其评析
该说以本人有关系为要件的理由有二:其一,若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本人 会千方百计地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使表见代理很难构成。尤其在相对人已经具有 合理信赖的情况下,若因本人无过错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则会使设立表见代理制 度的宗旨落空。其二,若不考虑本人的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则会使与 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关系的本人祸从天降,蒙受其无法预测的意外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缺乏说服力。其一,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的合理性,并不 因为它会增加表见代理的构成难度(或者说,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而降低 。所谓有时会因本人无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悖于表见代理立法宗旨一说,显 属对表见代理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乃是法律上的一把双刃剑,既 要积极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利益,又要避免损害无辜本人的利益,故应严谨 适用。其二,所谓本人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实质上不过是推定本人对 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的翻版而己。(37)与其扭扭捏捏地声称本人有关系,还 不如干干脆脆地强调本人有过错。如果本人对于无权代理的发生仅有某种关系而 无过错,那么仍然不应成立表见代理。
㈣诸说“软肋”之述评
在应否将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要件这一焦点问题上,诸说见解 各异,而且均有底气不足的“软肋”。
单一要件说的“软肋”在于,承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过 错有关,却又否认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容易导致无过错的本人遭受飞来横祸。 双重要件说的“软肋”,论者自认为有两处:一是本人并非在所有表见代理情形 下都有过错,例如,由于合伙关系、夫妻关系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就很难认定本 人有过错;二是既要确认相对人无过错,又要确认本人有过错,造成司法操作上 的不便。(38)折衷要件说的“软肋”在于,本来目的是兼采前两说之长,实际 效果却是并蓄了前两说之短。
鉴于诸说各有其短,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合同法第49条时难以抉择,再三权 衡之下,“基本上是采纳了”单一要件说不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的意见。(39) “基本上”一词表明了立法者决策时的犹豫态度。最高司法机关内部意见也有变 化,合同法制定前主采双重要件说,(40)合同法颁布后主采单一要件说。(41 )
笔者对诸说“软肋”作如下分析:
其一,单一要件说的“软肋”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之所在。随着表 见代理司法实践中无辜本人遭受不测之灾现象的渐趋增多,无辜受害的本人队伍 逐步壮大,必然汇聚成一股愈来愈强的反对力量,并获得担心自己亦会无辜受害 的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进而引起高层决策者的重视,最终导致合同法第49条的 修改,或者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抛弃单一要件说而转采双重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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