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贷款购买合伙企业股份需支付利息为由,而要求减税,而且也不能增加他的出资额。也许我们可以假定,鼓励对小买卖进行投资将可以证明减税是正当的,这不仅是对普通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减税,也可以对有限合伙人减税。然而,拒绝对有限合伙人减税与对有限责任合伙成员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当有限合伙的出资中有财产构成,而为了允许合伙人能够从有限合伙的兼并、管理和转让中共享收益将该财产设立了信托时,该有限合伙并未构成单位信托,而是一个有限合伙机制。那就意味着,适用于授权单位信托的司法限制,和适用于未授权单位信托的不利税收条款,在此都不能适用。
第四,当一家保险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时,在投机资本投资有限合伙中,TCGA Sch.7AD规定,TCGA s.59中合伙人对合伙资产转让分别纳税这一规定在此不适用。而保险公司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被认为是单一资产,因此,需课税的收益计算就具体化了。
财务服务
2000年财务服务与市场法对许多有限合伙来说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因为其中s.19规
定,被管制的活动(包括参与投资、代表他人进行投资和代表他人管理资产)只能由被授权的人实施。这里有很多的例外,例如2000年财务服务与市场法中r.3(通过贸易的方式实施被管制的活动)2001年法则免除了s.19中禁止凭借养老金基金受托人的私人权利进行的某些投资活动。然而,不存在免除时,有限合伙或其普通合伙人就需要财务服务官方的授权,在英国,申请人进行商业活动,必须要有足够的财务资源,而且必须是由“适合的正确的”人来实施被管制的活动。有限合伙的授权不会因为成员资格的变化或解散而受到影响,只要其成员和经营业务大体上不变即可。
除此之外,2000年财务服务与市场法s.23还规定,即使是被授权的人也有可能不能向公众发起共同投资计划,除非适用了免除条款。有限合伙可能仅仅是一个合资企业(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形成的有限合伙来开发一块地),而很多有限合伙将形成一个共同投资计划(就像其他计划所定义的那样,参与者可以通过兼并、拥有或转让财产而获得利润或收入,而不需要参与日常的管理,其出资及利润是共用的,或者财产是作为一个整体,由该计划的实施者或其代表来管理)。S.238中所说的免除条款是不可能适用的,因为有限合伙不能成为授权的公开结束的投资公司(OIEC),或者是不能实施单一财产计划(见上文),而且相对较少的有限合伙能够形成一个受到承认的海外机制或者是授权的单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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