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针对人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调解将作为处理案件首要选择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刑案调解化解当事人对抗情绪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意见》指出,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下大力气调解9类民事案件
《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的9类民事案件。这9类民事案件分别是:
■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
■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
■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
■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
■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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