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件事件。事情是这样:甲方租来的房屋租一间给乙,乙把房屋租给我办公,(都有租房合同)由于甲的配电房在工作时电线老化等跳电着火,跳到我的电表上,将我的电线引烧,电烧坏了我的办公设备1万元多元,消防出警出具的证明是甲的配电房引起的证明。后我发现有个问题,就是乙在收我的房租和押金后,在甲的配电房火灾烧坏我设备的这一时间里,乙方没有交房租给甲方。我想与之协调解决,他们都不愿接受赔偿。请问我站在法律角度上该找甲还是乙,应该由谁来赔偿我的损失?
答:你跟乙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跟甲没有关系,因此,你应当找乙,要求其承担损失。
由于乙是将租来的房子再转租给你,所以从法律上讲,乙的行为属于房屋转租。所谓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它与租赁权的转让虽然相似,但性质是不同的。由于房屋的使用收益与出租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近现代各国在规定房屋转租制度时,形成了放任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放任主义认为转租乃承租人的权利,如无目标性约定,承租人原则上可以转租;所谓限制主义则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而区别主义则强调区别不同情况或放任转租或限制转租。
我国民法对于房屋转租采取限制主义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转租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与一般的租赁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现行法律对此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一、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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