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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四万学费 开课成泡影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陆先生交了一笔4.4万元的研究生学费,却迟迟未能上课。于是,陆先生一纸诉状把某培训中心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培训中心退还陆先生的学费4.4万元。而某培训中心称,他们并没有收这笔学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陆某交了学费难上“研究生班”

  陆先生诉称,2006年9月,他参加了在某培训中心举办的国家营养师证书培训学习,期间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多次游说他参加由中心签约合办的研究生班学习,并口头承诺如果2006年底前交纳订金和学习费用,保证2007年11月底前帮陆先生联系到研究生班学习。陆先生称,自己依约于2006年10月9日在中心办公室向刘某交纳了学习定金8000元,并随后分别在2006年12月19日、20日交纳了研究生学费36000元,合计44000元,中心工作人员向他出具了盖有被告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培训中心收钱后却对办班一事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经多次催问,也未能履行承诺。”2008年7月21日,陆先生到培训中心办公地点,要求给予解释,但对方置之不理。

  去年9月,陆先生一纸诉状递到福田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培训中心未履行承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学费36000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

  法院一审判培训中心退还学费

  某培训中心辩称,他们从未开展过陆先生所说的培训项目,也从未收到过陆先生的任何款项。陆先生所说的收钱人刘某也不是培训中心员工,只是当时与培训中心合办培训班的工作人员。该案已涉嫌有人诈骗和私刻他人印章,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培训中心称其对刘某办班收费情况并不知情,但刘某是以培训老师的身份,在培训中心的办公地点、以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且刘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也盖有培训中心财务专用章。尽管该印章非培训中心的法定备案印章,陆先生作为学员,在培训中心办公地点收取收款收据,不可能辨别该印章的真假。由于刘某的招生宣传行为已构成上的,故其给陆先生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培训中心予以承担。对于陆先生的利息和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法院未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某培训中心退还陆先生学费4.4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培训中心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培训中心辩称收费与己无关

  二审开庭时,某培训中心认为,刘某多次向陆先生宣传研究生培训,并收取4.4万元的说法缺乏证据认定。另外,培训中心从来没有授权刘某代为收取学员的学费,因此不具备使陆先生相信刘某有代收学费权的事实与理由,而培训中心根本没有开展研究生教育的资格,对此陆先生应是知道的。同时,刘某没有权利收取学费,而只有权利核准应当收取的学费数额,对此陆先生也是明知的,因此,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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