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成都双流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狗伤人事件,两个小偷入户行窃被发现后慌忙逃跑,途中翻墙进入一栋别墅,不料别墅内有两条看家护院的大狼狗,一个小偷被狗咬死。那么——
背景新闻
11月26日凌晨,两个小偷潜入成都双流县一居民楼行窃时被发现,他们仓皇逃跑,翻围墙进入附近一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了两条大狼狗,其中一个小偷遭遇狼狗围攻,不幸死亡。
居民说,两个小偷先偷窃了两家住户,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两个小偷随即逃跑,翻过小区围栏,到了隔壁的别墅。不料,在别墅看家护院的两条大狼狗扑了上来,在其中一个小偷身上狂咬,另一个小偷不知去向。
眼看小偷被狗咬得太惨,居民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但经过一阵喊话,他们发现,别墅主人根本不在家。大伙儿不断敲打铁门,把两条大狼狗引过来。被咬小偷趁势挣扎着爬上了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桂花树。
后来警方通过多方联系上别墅主人,对方才赶回家,将狼狗拴回笼子。遗憾的是,被咬小偷因失血过多死亡。
周围邻居反映,别墅主人是双流县著名企业家,他买回这两条大狼狗,一般白天拴在笼子里,晚上放出来看家护院。
据了解,事发地属双流县现行犬只管理办法中的非限养区域,不属公安机关犬只管理范围,对这些区域内饲养的犬只需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防疫。
事后,死者家属提出15万元民事赔偿,狗主人表示无法接受。别墅主人陶学成称,发生这件事,他心里很不好受,也按照警方要求交出两条陪伴自己几年的狼狗,狼狗后被警方处死。他说,先不管这件事自己有无责任,从人道角度,他也准备赔偿,如丧葬费等费用,而且考虑对方家中有老人,“我准备赔偿4万左右。”
这则狗咬人的新闻之所以备受关注,究其原因,是其中的法律看点引发了争论:一个小偷被看家狗咬死了,谁该为此负责?是翻墙入院的小偷?还是事发时不在家的狗主人?抑或是忠于职守的看家狼狗?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如何规定?
吴小锋(郑州市中级人院法官):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应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是其免责的唯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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