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院终审判决驳回《成都商报》社上诉,维持原判。《成都商报》社将向西安翻译学院赔偿十五万元,并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至此,《成都商报》喧嚣鼓噪长达一年半之久“西译暴打记者”的假新闻终于寿终正寝,落了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成都商报》社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上发表《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一文,文中“西译暴打记者”表述,蓄意将个别职工殴打行径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为西译所为,其司马昭之心就是诋毁西安翻译学院声誉。
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即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商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文中编造的不实表述阿予以更正。但其不予理睬。
一审,二审中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表示:他没有说过刊登在《成都商报》上“西译暴打记者”的话,刊登在《成都商报》上他的言论,是成都商报社记者没有经过他核实而发表的。
我们正告当年跟风诋毁西译的相关平面、网络媒体以及个人,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精神幡然悔悟主动道歉,10万西译人和中国民办教育是不容挑衅和诋毁的。
以下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该报社总编辑。
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强,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记者协会副主席,住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南街50号1栋1单元9号。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商报》社因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商报》社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之委托代理人宋文利,原审被告唐小强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上刊登了题为《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以下简称《慰问》)的文章,文中写到:“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在彭世军返回西安途中四名男子强行拦截他乘坐的出租车,对其进行残暴殴打,并抢走价值2万元的采访设备,通讯设备,行李包等物品。西安警方经调查,抓获并刑拘的两名涉案人员系西安翻译学院教工。目前本案还有三名嫌疑人未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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