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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需要指出,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的细化以及部分权利类型的伸张,一些传统私法确立的私权已逐步纳入相关法律部门,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如有关劳动就业、受教育、作为消费者身份的消费者权利等已演变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权利类型。但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生存需求实际出发,本文所称私权保护之“私权”仍然包括上述社会经济权利,即从广义角度观察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艾滋病防治进程的深入展开,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艾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也已为政府和民众越来越重视。但从基本人权尤其是私权保护的应然秩序目标来看,在许多私权环节仍然存在保护缺陷。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大量私权诸如权、、、婚姻权、生育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救助权、财产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时常受到侵害。以歧视为例,11月27日,在京发布的我国首个《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感染者中40%表示曾遭受与艾滋病有关的歧视,有超过2/3的人的家庭成员因为自己的感染状况而遭受歧视。在知晓感染者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态度。歧视是对民法平等精神的挑战,平等精神是民法精神的最光辉体现,是民法的灵魂,也是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普遍存在的各色歧视现象,正是私权保护之路上的最大文化障碍。

  从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反歧视、保护隐私的倡导一直存在。1988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有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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