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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网上购物须慎重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电视上的主持人将产品形容得完美无缺,“忽悠”得电视前的观众们不由自主地拿起了电话,一些市民因此掉进了“陷阱”。昨日(24日)自治区消委会向社会发布2009年第4号消费警示,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验货后付款索票据。

  信息含“水分” 电视网上购物易受骗

  商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收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符、汇款后得不到商品、花钱买到的是“三无”产品……最近,自治区消委会和各地消委会不断接到有关电视购物和网上购物的消费投诉,消费者在投诉中反映,通过电视购物广告或在网上商铺购买的商品与广告中宣传的商品质量有天壤之别。但消费者由于没有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手段的缺位,致使消费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宁市一名消费者于今年5月中旬看了电视购物广告后购买一台价格为1037元的金至尊手机,该手机根本没有广告中宣传的78项功能,不具有300万像素,更不具备拍照功能,且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断线和自动关机。上林县一名消费者在“易趣购物网”上购买一台MP4,并将988元货款汇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一直没有收到商品。

  “实际发生的数量远远多于受理投诉数,因为有的投诉无法受理。”自治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有的消费者只有一个订货电话,没有销售方的其他任何信息,且大多是异地购物,导致消委会无法受理投诉,处理难度大。根据多起消费投诉分析,目前电视购物(包括网上商品交易)有一个共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吸引众多消费者。但是,购物交易行业准入、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购物演变为诈骗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其表现有:一是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一些商家对所售商品的质量、功能、产地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设置消费陷阱,引诱消费者购买;二是有的经营者出售“三无”产品;三是售后服务无保障;四是网上购物演变为网上诈骗行为。一些虚假电视购物、网络销售商没有经营主体资格,收款后又不开具任何购货凭证。

  电视和网上购物存在四大“猫腻”

  自治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调查发现,当前电视购物和网上购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商家没有经营主体资格。网上商铺和电视购物的商家往往不具备主体经营资格。商家没有提供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代表、经营地址等实体企业基本信息,消费者网上购物或电视购物一旦出现消费纠纷问题,既找不到“和尚”(经营者)也找不到“庙”(经营者地址),造成维权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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