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所学校的副校长。今年6月初的一天,我校初二(3)班班主任经过学校同意,组织学生举行了一次登山活动。在活动前,班主任针对登山的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在登山比赛过程中还是出了问题:学生张某(14周岁)与王某(14周岁)跑在最前面,眼看张某要第一个登上山顶时,紧随其后的王某突然拽了张某一把,身体失去平衡的张某突然摔了下去。幸亏有两名同学勇敢地迎上去接住了张某,张某才没有滚落到山底,但张某的身体还是受到了伤害。班主任和同学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张某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医疗费9000余元。张某及其家长认为是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过程中被同学拉扯摔伤的,学校和拉扯他的同学王某及其家长要负赔偿责任,其中学校要负主要责任。请问,在登山过程中被同学拉扯摔伤,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或者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所在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关键是看学校对学生的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学校以及学校教师的行为与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从你介绍的本案情况来看,学校对学生张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既没有过错,学校以及学校教师的组织登山的行为与这一伤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学校组织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进行登山活动没有什么不适宜的问题,完全是正当的,并且在登山前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张某受伤后也及时送医院救治,在法律上看学校完全没有过错。如果认为凡是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就有赔偿责任,学校就什么活动也不敢组织了,学校甚至也没有办法办下去了。
本案学生张某所受的伤害虽然是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发生的,但在法律上说与登山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在登山过程中紧随其后的同学王某突然拽了张某一把造成的,即同学王某的行为导致了张某伤害的结果。因此也可以认为,同学王某是有一定过错的,因为他作为一名14周岁的学生,他应当认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某的伤害依法应当由王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 上一篇:“毛泽东”都匀“阅兵”
- 下一篇:国富≠民强 民强则国富
相关文章
- ·学生擅自乘坐缆车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 ·学生因病死亡,学校是否担责?
-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 ·课间嬉戏学生摔伤 学校尽责不必赔偿
- ·学校是否承担学生嬉闹致伤责任
-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是否应征
- ·宿舍床铺损坏摔伤学生 学校保险公司推诿拒赔
-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 ·学校是否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 ·学生上体育课摔伤致残 学校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 ·学生实习受伤 学校维权有良方
- ·上班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 ·民办学校学生应享同等社会优待
- ·七龄童铅笔戳入同学眼 两学生与学校均担责
-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学校未尽职担责
- ·学生体育课上打闹受伤 学校未尽力阻止需担责
- ·学生大热天参加篮球训练猝死 学校被判赔30万
- ·学生“扑通”掉下床 学校赔偿二万元
- ·初中生不服管教擅自返家 途中摔伤状告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