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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需要指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与合同变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3]应当说,合同的变更不同于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易言之,合同的更改是此合同不再是此合同,而是更改为彼合同。例如,甲与乙签订2台电脑买卖合同,但后来协商变更为2台手机。显然,原来的电脑买卖合同更改为手机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发生了质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并未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在前述例子中,若甲乙协商将原合同改变为1台电脑的买卖,则只是合同标的数量的变化,合同的同一性仍然保持,此所谓合同的变更,而非合同的更改。但我们认为,合同更改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在理论上区分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更改,意义空间并不大。合同同一性的得丧判断,也未必以标的质变为标准。我国《合同法》也未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与类型

  (一)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情势变更。②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③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关系的全部变更。④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⑤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仅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合同原有内容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合同法上可有如下类型:[4]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5]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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