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合同的变更(5)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4]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5]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6]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7] 显然,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此处之“协商一致”,实际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仍需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缔约方式与程序。要约是变更原合同的要约,须包含变更原合同内容这一要点,若含有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分担的意思更佳;承诺是对该要约的同意。

  [8] 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可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裁判。

  [9] 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

  [10]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11]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合同的司法变更之中。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但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可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则不存在损害赔偿;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此约定的,则无赔偿责任。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场合,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